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Posted on | 二月 14, 2014 | No Com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双方”)同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互相承认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 本协议旨在规范两国学历和学位的互认,以方便学生进入和继续在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并对在一国取得的学位证书在对方国家的使用进行规范。
二、 本协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各自相应规定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 根据本协议,“高等教育机构”包括:
(一) 中国方面:由中国相应学位或教育管理机构批准的有权授予相应学位或颁发高等专科证书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二) 意大利方面:国家法律承认的、有资格按照意大利共和国的法律颁发有法律效力的学位证书的公立和非公立的大学、大学级别的学院、理工大学以及高等音乐和艺术学院。
四、 适用本协议的中国和意大利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名单分别参见附件一和二,这两个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 在高等教育机构废止或新建后,双方应该通过外交途径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的更新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条
相应级别学位证书的确定
入读更高级别的课程,如果两国的教学计划(培训过程)不存在明显区别,认可下表中相应级别的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级别 级别
第一级
Xueshi学士 Laurea
学制4-5年 学制至少3年,或180ECTS学分
Diploma Accademico di Ⅰ Livello
高等音乐和艺术学院一级学位证书
学制3年
第二级
Shuoshi 硕士 Laurea Magistrale
学制2-3年 Laurea后再度2年
Diploma di Laurea
一二级连读,学制4-6年
Diploma Accademico di Ⅱ Livello
高等音乐和艺术学院二级学位证书
第三级
Boshi 博士 Dottorato di Ricera
学制3年 学制至少3年
第三条
为入读高等教育机构,儿进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承认
为进入双方中一方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必须持有另一方出具的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如果该学生所在国家的教育体制要求进入大学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则该学生还需持有通过该资格考试的证明。
除此以外,如果接收国家有本国语言水平测试,有专门留给外国学生的名额,或是有名额限制的研究生课程需经选拔的,学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如学生所学的高中课程中至少包括了三年制的对方国家语言课程,则可免于语言能力考试,并且不受针对外国学生的名额限制。
第四条
关于专科证书、学历以及考试的承认
持有中国高等教育机构(见附件一)有效专科证书,可申请入读意大利的第一级高等教育课程。申请者须提交其学历证书及经学校认定的课程考试证明,由意大利高等教育机构根本其获得的学分和所学课程内容进行评估,使其继续学业。
如果学生计划在另一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中继续其已经在本国开始的课程,在学生的要求下,两国互相承认由学生所在国高等教育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效学期和通过相关课程考试的证明。
为方便接收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公平的认定,学生所在国高等教育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
有关考试和有效学期的等值认定权利,归属接收国家的大学。
对于接收国家的大学教学体系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如果学生在本国的大学中没有通过该课程的考试,则必须补考。
第五条
学位证书的承认,以入读更高级别的课程
双方同意,持有本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有效学位证书,并可凭此证书继续学习某一专业的更高级学位课程的学生,可以在另一国的大学中申请注册学习类似课程的更高级学位课程,其学位证书的认定,由接收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获得的学分和所学的课程内容来进行相应的评估,使其继续学业。在必要的情况下,接收国家的大学可以要求学生补修相关课程。
实际注册将根据接收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接收学校的教学体制对进入各课程的条件和要求来进行。
为评估和承认学生的学位证书,接收方还将考虑学生在其原来学校里取得的学历及大学进修课程的证明。
第六条
入读博士课程
学生在中国可以凭借硕士学位证书入读博士课程。在符合意大利入学规定的情况下,持有硕士学位证书者,可入读意大利的Dottorato di Ricera课程。
学生在意大利可以凭借Diploma di Laurea学位证书和Laurea Magistrale学位证书入读Dottorato di Ricera课程。在符合中国入学规定的情况下,持有上述学位证书者,可入读中国的博士课程。
第七条
学位证书的使用
在两国中的一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取得学位证书的学生,有权根据本国的规定在另一国以全称或简称的形式适用该证书。
第八条
常设专家混委会
一、 双方同意建立一个常设专家混委会,其任务如下:
(一) 讨论和解释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 如一方或双方的大学体制因为国家法律和国际义务的规定发生本质的改变,对本协议进行定期更新。
二、 为组成常设专家混委会,各方均可制定最多六人,并通过外交渠道将名单通知对方。
三、 常设专家混委会应双方中一方的申请进行会晤,会晤地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四、 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和由常设专家混委会对协议进行的定期更新,将在双方通过外交渠道交换照会后生效。
第九条
有效期与生效
双方以照会形式相互同志和已旅行使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议自最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后生效,无限期有效。
协议各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协议的终止将在通知送达另一方六个月后生效。
如学位证书的所有者在协议终止之前提出申请,其权利将得到保障。
本协议于二00五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与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周济 Letizia Moratti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意大利共和国教育大学和研究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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