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翻译——四川省具有专业翻译资质的国外学历学位翻译机构

成都博雅翻译公司是具有专业翻译资质的四川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翻译机构,是四川地区最早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翻译的专业机构,具有18年学历学位认证翻译经验,为近10万归国学子提供了学历认证翻译服务。英、法、德、俄、日、韩语学位证成绩单随到随译,当场取件。学历认证翻译咨询热线:028-86183368 / 028-86180138,在线QQ:396022500,地址:成都市花牌坊街168号花都财富大厦15层(一环路西门车站十字路口)

回国留学生的第三国学历学位能否办理认证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留学生在国外取得的第三国学历学位是不能办理认证的。

近些年出国留学的人数不断的增加,当然,留学回国人数也是在陆续的上升。留学毕业回国的人员,对

他们来说,有两件事是必不可少的。一件就是购买免税车,另一件就是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回国留学生无论是购买免税车还是办理学历认证,都是需要提供充分完备的材料的。如果相关的证明材

料不能提供,那么可想而知,免税车和学历认证都是不能办理成功的。

上面编者已经说到,留学回国人数在不断的增加,他们每个人的情况也是不尽相同,难免的他们在办理

国外学历认证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的问题,不是缺少这个材料就是丢失了那个证明。有些情况

让你想,都想象不出来。

编者这里就有一位,他不缺少认证材料,也没丢失什么证明。他的情况是这样的:他在澳大利亚留学读

书,但就读的学校是加拿大的。可想而知,拿到的学历学历也应该是加拿大的。留学毕业回到国内,需

要办理国外学历认证。在网上咨询到,我是第三国学历学位,请问我可以办理学历认证吗?

那么像上面这位留学生的情况到底能否办理学历认证呢?编者也不能给你一个准确的答复,不过留学生网

的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中心能给出一个清晰的解答。

回国留学生的第三国学历学位能否办理认证?据留学生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反映,留学生在国

外取得的第三国学历学位是不能办理认证的。没什么原因,就是这样规定的。

因此,准备出国留学的朋友们,在出国之前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咨询,如果读来的学历学位不能进行认

证,不仅浪费金钱,还耽误了自己的时间。

留学生办理学历认证对停留时间有要求吗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回国留学生办理国外学历认证,对于国外停留时间是没有限制的。

总所周知,留学生回到国内有两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做:一个是可以申请购买免税车;另一个就是办理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的认证。有购买免税车经历的回国留学生都清楚,购买免税车是有时间限制的:结业后,国外停留时间不能超过两年。错过了免税购车的有效期,就不能再购买免税车了。

回国后需要办理国外学历认证的留学生,对于“留学生办理学历认证对停留时间有要求吗”这个问题也很关注。很多回国留学生对于这个问题都向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做了咨询,下面就有这样一位。
“您好,请问你留学生服务中心吗?我在新加坡留学,今年还有几个月就要毕业了。但毕业后可能不能及时回国,需在新加坡停留一段时间。就是想咨询下,这个对学历认证有影响吗?”

以上就是一位留学生给学历认证服务中心打来的咨询电话,负责此项服务的工作人员对此也做了详细的解答。那么留学生办理学历认证对停留时间有要求呢?据学历认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得知,回国留学生办理国外学历认证,对于国外停留时间是没有限制的。但国外学历认证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不是马上就要解决的事情,如果不及时办理,是很有可能延误你预期的事情的。

回国留学生办理国外学历认证等待时间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整个认证过程下来,一般情况下是需要2–3个月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众所周知,回国留学人员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同时,国外学历认证也成为回国留学生就业求职、落户和参加社会上各种资格考试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是回国留学生不容小觑的一个问题。
想到办理国外学历认证,很自然的就会联想到学历认证需要等待多久才能顺利通过,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回国留学生都很关注的一个话题。针对这个问题,编者向留学生学历认证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做了详细的咨询。
那么回国留学生办理国外学历认证等待时间到底是多长呢?据留学生学历认证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了解到,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从提交申请到办理成功,整个认证过程下来,一般情况下是需要2–3个月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以上就是回国留学生办理国外学历认证需要等待时间方面的信息,其中提到的“特殊情况”是很多留学生都会问到的。如果外地银行账号到账比较慢或者国外被审核学校回复信函不是很及时,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会延长学历认证的时间。

回国留学生办理英国学历认证需多少钱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整个认证过程下来,费用一般是在700元–1200元不等。

“您好,请问你留学生服务中心吗?我是一名回国留学生,刚从英国留学毕业回来。想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但有些问题不是很明白。如果我认证英国学历学位,需要多少钱?谢谢了!”
以上是一位回国留学人员给留学生学历学位认证咨询服务中心打来的咨询电话,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据留学生学历认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反映,之前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很多回国办理学历认证的留学生,对于认证的一些相关问题不是很了解,尤其是“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费用”的问题。
那么“回国留学生办理英国学历认证需多少钱”呢?据留学生学历认证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解到,回国留学生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其实费用都是差不多的,因为办理学历学位认证都需要交付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规定的360元。不同之处就是翻译费用了,翻译费用的收取是根据语种和页数来决定的。而以上这位留学生办理的英国毕业证书和成绩单的话,四川省留学服务中心定点机构成都博雅翻译公司翻译费用是100元/页。另外,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还需支付各地代办点收取的相应的服务费用。这样整个认证过程下来,费用一般是在700元–1200元不等。

 

 

走出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的盲点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近年来,随着留学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机构提出了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的概念。具体就是指,就是国外的大学通过与国内院校联合开展中外合作办校的专业设置、授课内容、教学质量等进行考察评估后,承认其学历,并按相对明确的标准给与这些学校的毕业生学分减免。这个概念的提出,对于希望出国专升本大专毕业生,等于开辟了一条新的快速通道。但以此同时,也面临着其他问题。
  据本网负责留学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办理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依然有很多大专生并不认可这种模式,在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认证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不少留学生及家庭依然希望出国直接完成硕士学位,认为先专升本、再读硕士从时间和资金上都划不来。其实未必。目前大专毕业生一般都需要先读1年的硕士预备课程,再读1-2年的硕士课程(根据不同国家),但是如果你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个别学校个别专业你可以直接读硕士。如会计、IT、市场营销等。
  然而,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先专升本再读硕士,一般先读本科1-2年,再读硕士1-2年,全部时间3-4年。与直接完成硕士的时间相近或差1年。但学校和专业的选择面却广得多,学生可以选择综合排名相对较好的学校;而且可以获得学士、硕士两个学位。而直接读硕士一般学校排名都比较后面。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学历学位认证是不靠谱的。
  此外,中外合作办学的留学生们还要走出一个盲点,并不一定只有“对口专业”才能转学分,只要专业有一定的相关性,如商科专业的会计和市场营销、国际贸易与一般的商业管理等,通常都可以得到1年到2年的学分认可。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00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帐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补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逾期未达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不予换发项目批准书。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外合作办学的明天将走向何方?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种种乱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监管不力。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和《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首先应由中方学校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然后经

由全国专家组论证、审批。

  本网讯:日前,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灰色地带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据了解,有记者实地调查一

些中外机构合作开办的MBA(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班时,发现其中乱象丛生。
  客观上说,中外合作办学在过去10年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不断蔓延的灰色地带正侵蚀和损

害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及未来发展,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国家整体教育质量和声誉,有违教育公平。
  进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求学,被喻为“不出国就能留学”,受到不少人的关注。不仅一些在职人员

热衷于通过该渠道获得国外大学文凭,而且不少高考考生也将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出国、升学的一个渠道

。来自教育部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4月13日,我国境内共有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1218个,这些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一为校际交流,二为合作办学。校际交流不需要经过教育部审批,而中外合作办学则

有一套严格的审查程序,但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种种乱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监管不力。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首先应由中方学校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然后经由全

国专家组论证、审批。但是许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却没有经过这些程序。虽然相关规定要求,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不允许出现代招行为,但事实上代理行为普遍存在。一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办方只出名不

出力,将招生、日常管理、教学、课程设置等统统交给私人培训机构代理。
  其二,存在“利益需求”。一些人将获取中外合作办学文凭作为升职、跳槽的手段,“教育部认不

认证无所谓,单位认证就行”。有些人明知办学不正规,明知学历不受认证,依然选择交钱上学,这无

疑姑息和助长了办学乱象。
  再者,招生诈骗助推。不少招生代理机构声称,从国外大学上只能查到学籍信息,并没有函授和全

日制之分,只要学位备案即可;或声称,学位是国际学位,只要不考公务员、不参加司法考试,在社会上

是被认可的,移民、公司上市都没问题等等。这些说法欺骗了不少人。
  本网小编觉得,无论是立足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还是为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我们都不应忽

视中外合作办学灰色地带的蔓延。主管机构都应加大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限制违规办学机构

的办学资格,及时和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让受教育者能够根据这些权威信息,识别非正规办学机构。同

时,用人单位也应重视对中外合作办学文凭的审核,让“野鸡大学”文凭失去存在空间。
  获悉,为了减轻留学生及海归们办理学历学位认证许多繁琐的事宜,因而一些代办机构应运而生,

不仅为您省心并节省宝贵时间和经费,而且服务直至您满意为止。

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6问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

  学历学位认证频道讯: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下面,小编就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6问的解答,希望对留学生或者海归的您有所帮助。
  1. 请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可以认证吗?

  答: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可以认证。申请者本人可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出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也可以委托各代办点办理学历学位认证具体事宜。
  2.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有几种?

  答:根据合作方及颁发文凭证书情况,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可分为:《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中外合作办学国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
  3.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费用是多少?

  答: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每份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收费360元人民币。
  4.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周期是多少天?

  答:一般认证评估过程要15至20个工作日。这个时间不包括邮寄时间。此外,对于以下情况可能会导致认证完成期限的延长:(1)颁发证书机构答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核查信函不及时;(2)外地申请者银行汇款到账不及时; (3)遇认证申请高峰期;(4)要求申请者补充申请材料,逾期不能提供;(5)申请者本人不能亲自递交申请材料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

  5.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可以办理加急吗?

  答:这个不能加急。对办学机构核查需要一定时间。
  6.请问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可由中方办学院校赴留学服务中心为申请者集体代办吗?

  答:中方办学院校可应申请者要求,在院校所在地区由中心委托的验证机构为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集体代办认证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不受理中方办学院校为其毕业生集体代办的认证申请。
  此外,据学历学位认证频道编辑了解到,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伪造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这是值得每个留学生及海归们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留学生困惑:洋文凭能否被教育部认证?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早在200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就发文,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合作开展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

  学历学位认证频道讯:根据以往惯例,每年的暑假是归国留学生学历学位认证高峰,原本拿到洋文凭是件令人高兴的事儿,但也有不少考生因所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获教育部批准或者一些国外留学生的学历学位认证也未能办理,许多留学生朋友为学历学位无法被认证而苦恼。
  据了解,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规定,未经中国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暂不在学历学位认证范围内,就这点而言希望各位留学生或者已经归国回来的海归们心里有这么个准备。
  从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早在200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就发文,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合作开展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该认证虽非强制,但要求就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留学归国人员必须对其学位进行认证,甚至部分外企也把它作为录取签约时的条件之一,这是值得每个留学生及海归们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留学生,学历学位认证并非“可选项”,不注意办理可能带来麻烦。海外文凭是否被教育部认证,留学生通过网络就可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目前存有1.7万多个境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均可对境外文凭进行核实;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已开通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查询系统,公布了33 个国家近1.5万所学校名单,可供参考。
  最后,小编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各位留学生的是一到达目的国,就应该着手准备认证材料了。“身边很多同学并不了解这个程序,等到毕业快回国乃至已经归国了,才去办理这一连串的手续。“临时抱佛脚”的只会耽误留学生自身的归国就业、升学进度。”一位在归国服务频道提出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生如实说。

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文凭认证实行注册制度

Posted on | 七月 9, 2012 | No Comments

【导读】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由中方合作办学者负责提交,经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后报送教育部。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的行政监管,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和认证工作,保护学生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从今年9月起,教育部将对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实行严格的注册制度。今后所有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境外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文凭证书的认证,事先都需经认证注册。教育部为此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注册系统,并已依托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 试运行。
  目前,教育部还在积极筹建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已完成自2008年9月以来20家机构和68个项目,共计14553名学生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信息注册工作。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社会监督,教育部还将在今年下半年,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开通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信息注册公开查询功能。学生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由中方合作办学者负责提交,经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后报送教育部。学生就读期间,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动,中方合作办学者须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更改。属于关键信息变更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前一阶段开展信息注册工作的情况,发现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存在超出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计划人数招生、自行更换招生专业或增设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专业、自行增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等问题。还有个别单位未依法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资格,违规招收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学生。教育部要求相关单位按照法规政策进行整改,补报或补办相关材料和手续。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个时期以来,教育部重点通过推动建立“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即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信息注册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处罚机制,来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自去年试开通以来,提供了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及项目名单、办学机构及项目评估信息、教育部及各地监督举报渠道、热点在线问答、国外教育资源情况、中外合作办学就学指导和省市地方监管职责等11项信息,基本上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信息内容,受到学生、家长和办学单位的重视和欢迎。此外,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正在辽宁、天津、河南和江苏四省市进行试点,将在完成评估试点后在全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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